行業資訊
那些項目需要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環境司)
更多相關信息 還可關注中鐵城際公眾號矩陣 掃一掃下方二維碼即可關注

文章推薦
-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中涉及“三區三線”局部優化的,實施方案中需明確哪些調整程序?
-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中的資金平衡分析需包含哪些內容,如何確保資金來源有保障?
-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中的子項目如何劃分,需明確哪些核心信息?
- 農用地整治在實施方案中需明確哪些具體目標和任務?
- 全域土地整治實施方案需達到什么深度,核心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 全域土地整治實施方案編制的核心依據有哪些,需以哪些成果為工作底圖?
- 全域土地整治實施方案的編制主體是誰,需聯合哪些單位共同參與?
- 22026年專項債申報項目,需提供哪些財務佐證材料證明收益平衡?
- 無明確收益來源的項目,能否申報2026年專項債?
- 專項債項目的收益來源主要包括哪些,需滿足什么要求?




